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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建国以来特大盗窃耕牛案今日宣判

  发布时间:2009-06-11 18:01:13



图为公开宣判现场

    6月11日上午9:30,备受瞩目的信阳市特大盗窃耕牛一案在罗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这起自建国以来信阳市最大的盗窃耕牛一案判决结果终于揭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3日至2008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黄宏江、田本勇、艾道福、田三武(现在逃)等人,携带撬杠、卡钳、手电、细绳等作案工具,通过扒砖挖洞,翻墙入室等秘密手段,结伙在罗山县的高店乡、尤店乡、楠杆镇、子路镇、龙山乡、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驻马店正阳县皮店乡、大林乡等地,盗窃作案42起,盗窃水牛、黄牛共计86头(含26头小牛),盗窃数额折合人民币355700元。其中,被告人黄宏江、艾道福均参与盗窃作案42起,盗窃水牛、黄牛共计86头(含26头小牛),盗窃数额折合人民币355700元;田本勇参与盗窃作案40起,盗窃水牛、黄牛81头(含24头小牛),盗窃数额折合人民币341300元。四被告人盗得耕牛后,联系司机陈新田或李军拉牛,黄宏江、艾道福跟车将牛运往潢川、商城等处销赃。其中陈新田运牛21次,共计49头;李军运牛19次,共计35头。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宏江、田本勇、艾道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新田、李军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宏江、艾道福、田本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砖挖洞,翻墙剪锁等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黄宏江、艾道福均参与盗窃作案34起,盗窃水牛、黄牛共计70头(含20头小牛),赃物折合人民币281600余元;被告人田本勇参与盗窃作案33起,盗窃水牛、黄牛69头(含20头小牛),赃物折合人民币277600余元。被告人陈新田、李军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耕牛而予以运输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陈新田运牛18次,共计40头牛(含12头小牛);被告人李军运牛15次,共计28头牛(含7头小牛)。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黄宏江、艾道福、田本勇事前有共谋,事中行为积极主动,事后都参与了分赃,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盗窃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宏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本勇虽系主犯,但在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主要负责牵牛,与其他主犯相比,其作用相对较小,且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宏江、艾道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田本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被告人陈新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被告人李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和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122元由扣押、冻结机关发还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蓝色跃进车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至此,这起严重破坏农村生产、民愤极大的涉农案件犯罪分子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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