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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运“销”一条龙

一强迫组织卖淫团伙主犯领刑

  发布时间:2012-07-05 17:10:35


    固始县一青年男子为牟取暴利,与家乡狐朋狗友和父亲、恋人“联袂导演”欺骗、运输、强迫10余名年轻女子卖淫的闹剧,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使自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2012年7月5日,固始县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固始县三河尖乡谷郢村,暂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2008年4月,被告人黄某伙同未婚妻徐某(在逃)、黄某某(被告人之父)、司某、凌某(均已判刑)预谋,招募女青年送到温州交由黄某、徐某,在二人经营的洗脚城内进行卖淫活动。
    2008年4月的一天,凌某以网上交友为名骗取少女侯某的信任,尔后由黄某某负责运送至温州,交由被告人黄某、徐某强迫其卖淫。
    2008年5月24日,凌某以谈朋友为名骗取少女王某信任,尔后由司某负责送至温州,交由黄被告人黄某、徐某强迫卖淫。
    2008年5月27日,凌某通过网上交友,以外出游玩为名骗取少女马某、贾某的信任,尔后由黄某某负责送至温州,交由被告人黄某、徐某卖淫。
    2008年6月9日,凌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以找朋友需跟在温州的家人要钱为名,骗取少女吴某信任,尔后由黄某某负责送至温州,交由被告人黄某、徐某强迫卖淫。后吴某借机逃走。
    2008年7月份的一天,凌某再次伙同刘某某、凌某某,以交友、外出游玩为名,骗取少女盛某、王某某的信任,尔后由黄某某负责送至温州,交由被告人黄某、徐某强迫其卖淫。
    2008年11月6日,俞某(已判刑)以交友、外出游玩为名骗取少女陶某的信任,尔后由黄某某负责运至温州,交由黄某、徐某强迫其卖淫。
    2008年11月中旬一天上午,凌某、凌某某、佘某(已判刑)以外出游玩为名骗取少女裴某的信任,尔后由黄某某送至温州,交由黄某、徐某强迫其卖淫。
    2008年11月26日,佘某以外出游玩为名骗取少女雷某的信任,尔后由司某送至温州,交由黄某、徐某强迫其卖淫。
    此外,2008年11月16日,俞某以外出游玩为名骗取少女朱某。在黄某某准备将其送至温州的汽车上,被被害人家人识破。朱某得以解救。
    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强迫多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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