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期间,“蜘蛛大盗”采用攀爬他人房屋外管道或钻窗入室的方法,在一个月的时间连续盗窃十余起,盗窃物品价值6000余元。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潜入个体商店、住宅小区、专卖店等房屋,通过别人的窗户进入室内,顺着楼外墙面的管道向上攀爬,由阳台进入,最高爬至五层。进入室内盗窃了手机、笔记本电脑、现金、油漆等,一个月内疯狂作案10余起,盗窃物品价值达到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