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因天气炎热,冯某抱着其两岁的外孙女林某外出乘凉,刚走过浉河区某路口斑马线横过马路,就被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冯某、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林某无责任。后冯某、林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冯某面部多处粉碎性骨折,身体多次挫裂伤,脑震荡等。年幼的林某经诊断为全身软组织损伤,两人花费医疗费用1.3万余元。三个月后,冯某委托信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冯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协商未果,冯某、林某二人作为原告起诉车主王某某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因过失将两原告撞伤致残,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责任划分明确,应予采信。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的合理费用,因冯某的后期治疗费无明确医嘱证明具体数额,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针对二原告的其他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日前,某保险公司已兑现此笔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