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将被害人拘禁,殴打致其严重伤害。被害人在医院医治过程中,悄悄留下求救信号的纸条,公安机关根据纸条信息迅速抓获被告人,被害人终被解救。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彭某及彭勇某,均为湖北人,家住湖北省汉川市脉旺镇。2010年8月,何某(另案处理)找到二被告人,告诉他们有一个名叫顾某的人欠其车不还,让他二人随他一起到信阳找人。8月3日,一行人来到在信阳市,在浉河区行政路金色水岸附近发现被害人顾某,于是将顾某强行拉至一辆湖北牌照的小车上予以拘禁,车辆在开往湖北省武汉市途中,二被告人对顾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其严重伤害。同时,在何某的指使下,彭某、彭勇某等人抢走顾某身上人民币1900元。由于被害人顾某受伤严重,被告人将顾某带到湖北省孝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在诊治过程中顾某趁被告人不注意,偷偷用诊治的医疗带留下求救的信号。他人拾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接报后遂前往医院将二被告人抓获,何某逃窜,顾某被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彭勇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并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视本案具体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二被告人判决均为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