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男子刑满释放四年又重造旧业,再次越墙强奸妇女,于7月2日被河南信阳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前罪原判剥夺政治权利尚有十一个月十七天未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
2012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携带工具翻墙进入本村刘塘组村民朱女家中(当夜只有其一人在家),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行与朱女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谢某因犯流氓罪、盗窃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1993年6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减刑于200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2012年2月29日被河南信阳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前罪所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尚有11个月17天没有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谢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谢某前罪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尚有十一个月十七天没有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在对谢某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应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