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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杨树497棵 男子自首获缓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2-07-04 16:02:09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近500棵。7月2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1月生,固始县往流镇人。

    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往流镇童新村李某的杨树砍伐。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所砍伐的杨树棵数为497棵,折合立木蓄积48.589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到固始县森林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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