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村支书记欲壑难填,“下手”不论对象。其不仅实施“常规”的贪污,还利用兼任敬老院院长之便,把罪恶之手频频伸向五保老人。连老人们使用的本已由国家报销的电费,该支书都敢按照每人每天五毛钱的标准从他们的生活费中扣掉。2012年7月2日,固始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男,汉族,1955年2月5日出生,历任固始县陈集镇董桥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集镇第二敬老院院长至案发。
2008年元月,被告人朱某采取收入不认账的方式,贪污镇民政所拨建的第二敬老院拆房补助款10000元;年底,采取虚列五保供养经费支出的方式,贪污公款1800元;利用其经受发放董桥村分散供养五保经费之便,贪污该村五保户冯某生活费1100元;被告人朱某在第二敬老院2008年电费已在陈集镇民政所报销的情况下,仍以扣缴电费的名义,对该敬老院24名入住老人,按每人每天0.5元的标准扣缴全年电费,贪污敬老院生活费4380元。
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利用经手发放董桥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经费之便,贪污该村五保户生活费3000元;2009年年底,被告人朱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贪污第二敬老院2009年上半年五保经费4860;利用重复报销为敬老院所购买的办公桌椅的方式贪污公款910元。
2010年,被告人朱某伙同刘某、孙某(二人已另案处理)贪污所虚列的陈集镇第二敬老院五保生活费20000元。
2011年初,被告人朱某利用经手发放董桥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经费之便,贪污镇民政所下拨该村2009年度、2010年度分散供养五保户经费各9600元、5100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7年,被告人朱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贪污本村村民王某交纳的二胎生育证办证款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担任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及镇敬老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克扣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43000元;并与他人共谋,非法占有公款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