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两名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另二人驾驶面包车,携带断线钳、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在固始县、商城县接连三个月盗割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3600米、其他类电缆线200米,价值共计79887.50元。2012年6月27日,固始县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另二人另案处理)。
法院查明,被告人华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1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任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河南省舞阳县马村乡人。
2011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华某、任某伙同“胖子”、“小孩”(两人另案处理),驾驶“五菱荣光”面包车,携带断线钳、液压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固始县赵岗乡石堰村前营组204省道以东,盗割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300米,价值5589元。2011年9月11日凌晨,上述四人驾驶面包车和作案工具,窜至固始县陈淋子镇圣塔寺村,盗割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线500米,价值10675。
有了两次的“成功经验”,四人又分别窜至固始县祖师乡、陈淋子镇、段集镇和商城县鄢岗镇,故伎重演,盗割通信电缆3000米,给当地的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任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