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与出租车发生碰撞,醉酒男子在报警并随交警回交警队的途中,与警察发生争执并将警察打伤。6月2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付某管制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付某,男,1968年12月生,固始县段集乡人。
2011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在固始县城关踏月寺街北段与闫某驾驶的豫STE166出租车发生碰撞。事发后,被告人报警。
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派民警李某赶往现场处理。22时许,李某和协警雷某等人开车带被告人付军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途中,坐在车后排的被告人对坐在副驾驶座的李某左前额打一拳,将李某带的框架眼镜打掉。李某在找眼镜时,被告人又抓住李某的褂领并用手指将其嘴部抓破。
经鉴定,李某面部前额有2.5×2cm软组织挫伤,口腔左侧粘膜有0.5×0.6cm破裂区,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发后,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