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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判缓刑 考验期内又伤人

  发布时间:2012-06-25 16:18:10


    固始县一小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其本应认真悔过,却在考验期内故意伤害他人。6月2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8月生,住固始县石佛店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2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固始县城关“梦海”迪厅玩耍。在迪厅过道,耿某同其朋友在聊天。被告人张某欲从过道通行,便让耿某让道,耿某没有让道并骂张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用酒瓶将耿某脸部划伤。


    经鉴定,耿某伤情系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耿某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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