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路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因停车挡道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结果一人打成重伤一人进入班房。近期,罗山县法院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于6月20日以被告人黄天(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2月6日12时许,在京珠高速公路罗山县灵山服务区西区出口处,因被害人周某的货车挡住被告人黄天的货车行驶,黄天让周某挪车未果,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黄天将周某打倒在地,致周某脑部受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构成重伤。并构成八级伤残。黄天后投案自首。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黄天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7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天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黄天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