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离婚案件,被告是一名收监服刑的犯人。
家住信阳浉河区游河乡的李某起诉丈夫李某道离婚,理由是李某道被判处无期徒刑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被告李某道因抢劫罪被信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正在收监执行。原告李某独自抚养年幼的儿子,生活艰辛。李某道判刑后,亲友劝说原告与被告离婚,李某担心离婚对儿子心灵有创伤,没有同意,现在儿子成年了,支持母亲离婚,李某才起诉离婚。
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准予李某与李某道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这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