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侵权案件,法院最后调解,事故双方共同承担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5日,贾某驾驶的中巴车,在一处拐弯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张某的面包车由于车速过快,相撞后偏离正常的行驶路线,撞上旁边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赵某,造成赵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等费用共计1000余元。后经交通部门进行责任事故认定,本次事故中,贾某由于疲劳驾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出院以后,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张某认为,赵某之所以受伤是因为贾某的过错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于是拒绝赔偿。2011年5月,赵某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和张某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赵某受伤是由张某驾驶的面包车直接碰撞造成的,但是其受伤的实质是由于贾某和张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引起的。因此,贾某和张某作为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经过法院调解,贾某同意承担2000元,张某承担1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