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私分村集体计生返还款,人不知鬼不觉,殊不知已触犯法律难逃法网。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一村支部书记、两名村委委员以及村支书四人贪污计生返还款,均被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肖某、王某、谢某、孟某在2006年至案发前分别担任商城县上石桥镇某村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等职务。
2006年,四被告人经合谋将该镇人民政府返还其村的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俗称计生返还款)16000元以收入不入村财务帐的方式进行私分,每人分得现金4000元,用于家庭和个人开支。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肖某、王某、谢某、孟某经合谋,将该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注有罚款金额,无具体缴纳人姓名的社会抚养费77900元票据,采取收入不入帐、虚列支出的方式进行私分,待各自收取罚款后据为己有(其中肖某分得17600元票据,王某、谢某、孟某各分得20100元票据),截止案发,四被告人已实际征收29400元(其中肖某已征收6600元,王某已征收5600元、谢某已征收9400元、孟某已征收8100元),所收费用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王某、谢某、孟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虚列支出手段共同贪污28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贪污12000元(欠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故对四被告人均适用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