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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被登记” 所有权人诉请撤销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6-14 10:22:11


    自建房屋莫名其妙地登记在别人名下,并且成为他人获取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固始县村民胡某对自己的“奇遇”百思不得不解。郁闷之余,胡某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6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被告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2002年1月为第三人张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法支持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固始县分水亭乡分水街道村民胡某取得了该乡分水街道农业路几间门面房的土地使用权,并建成了数间房屋。


    2002年1月,被告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根据张某提供的加盖分水亭乡土管所“情况属实”印章的申请、四至边界申请表、调查勘丈表、审核表等表格,认定张某申请的房屋为自建,用地来源为政府划拨,四至边界无纠纷;对原本属于胡某所建房屋中的一间两层进行初始登记,为张某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另查明,该初始登记无申请人身份或委托人身份的确认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基本材料。同时,经查,登记材料中申请人张某的签名和手印是虚假的;该证系何人从被告服务中心处领取情况不明。


    另查明,2012年,该房产证被张某之妻舅张某某拿到信用社用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被原告胡某发现,遂替张某某还清贷款,赎回了房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张某认可被告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为其颁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系原告胡某所建,且胡某提供了土地来源的证明材料,证实房屋为原告所建,证据充分。被告在无申请人有效证件及书面委托书,无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所建房屋初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缺乏实施登记的必要条件;且登记行为所依据的材料中无体现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关系。故被诉登记行为应予以撤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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