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
2010年11月7日,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签订租房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自己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住宅小区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给王某,租期为3年,租金为每年5000元,合同约定,在租期内,王某没有经过李某同意,不能将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2012年1月,王某在没有经过李某的同意下,将自己承租的房屋私自转租给马某,李某得知多次交涉未果后,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租房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作为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王某,依法应该取得房东马某的同意,由于李某事先没有经过房东马某的同意擅自转租给他人,房东就有权利通知李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最后经过法院调解,王某同意解除与李某的租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