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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属附险 保险公司要理赔

  发布时间:2012-06-12 16:56:12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自燃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012年1月,原告张某以其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保险,保险金额为46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日0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24时止。2012年4月,原告张某将车开至某汽车修理站附近时,车辆无故起火,造成该车烧毁,事后经调查,起火原因未发现人为放火证据,原告也在第一时间通知被告,被告也派人进行了现场勘察。该车经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格为18000元。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未果后,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车辆自燃损失险是车辆的附加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的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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