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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介绍卖赃车 缓刑罚金依法判

  发布时间:2012-06-12 16:39:24


    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7日,冯某(已判刑)与朱某(另案处理)到深圳与被告人王某联系购买二手车,通过被告人王某等人介绍,冯某电话联系上肖某,并于2006年9月20日从肖某处以4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白色本田轿车。2006年9月22日,冯某、朱某驾驶该车经京珠高速公路返程行至湖南省岳阳市一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查:冯某购买的广州本田轿车系2006年9月16日余某在信阳市被盗的车辆。经浉河区价格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为20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介绍他人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视本案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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