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毕业的最后半年在校外实习,处在青春期的刘某在这期间结识了一位女生,两人成为恋人关系,因此开销加大,并且同学有结婚生子的还要送礼,看着其他同学送大礼,刘某觉得自己送少了也不好看,就产生了盗窃他人钱物非法占有的想法。因被告人刘某是学生,了解学生的生活习俗,就打起了在校外租房同学的注意。2011年9月24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四次窜至信阳市师范学院家属院西区入户盗窃,盗走笔记本电脑二部、数码相机三部、铂金项链一条及现金500元,总价值9630元。被告人刘某在最后一次施舍盗窃时被人当场抓获,盗取赃物也全部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第4起犯罪时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视本案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