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朱某承建邓某某的两间两层楼房的建筑工程,雇请周某为其做工,在施工过程中,雇员周某自高处摔伤致残,6月1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朱某被判赔偿周某各项损失47359.62元,邓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被告朱某承包被告邓某某的房屋建筑工程,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邓某某将自己的两间两层楼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朱某建筑,邓某某按每平方160元的价格给付朱某工钱。后被告朱某雇佣原告周某为其做工,工钱每天60元。被告朱某无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同年8月27日,原告周某站在二楼搭的架子上扯灰,突然架子脱落,原告自架子上摔下,致身体损伤。经鉴定原告周某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周某在施工中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邓某某作为房主将自己的建房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朱某,依法应当对被告朱某承担的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