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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写定金 一方违约赔双倍

  发布时间:2012-06-12 16:28:22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房合同约定定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共计30000元。

    2011年9月2日,刘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王某将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三里店社区七组的平房卖给刘某,王某于同日收取刘某购房定金15000元并向刘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收到刘某购房定金15000元整,房屋不许转卖给别人,余款90000元待房屋在2011年9月10日交付后三日内付清”。 2011年9月10日,王某欲加盖房屋高价转卖给他人,于是口头通知刘某拿回购房定金并取消购房合同,而且私自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加盖。刘某找到王某协商未果后,于2012年5月11日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3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双方就交易房屋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约定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旨在对房屋依约定交易进行保障,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王某未经催告即通知刘某拿回定金解除合同显然不当,其后来对房屋进行翻修加盖实际上已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王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双方定金合同的违反,法院遂作出判决,王某应该双倍返还刘某购房定金共计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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