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租户不交物业费 业主负责来偿还

  发布时间:2012-06-12 16:26:16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户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一案。最后法院判决,业主应该缴纳租户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李某在2011年6月购买了位于浉河区某高档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交房以后,李某随即就将该房出租给王某,并在租房合同中约定,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由王某承担,然而在王某退租一个月后,李某收到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张催缴通知单,要求李某及时缴纳其房屋承租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000余元。李某认为既然当时自己与王某约定该笔费用由王某承担,并且物业服务公司也认可该约定,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要求王某偿还,而不是向自己催交,因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事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后经过法院调解,李某同意缴纳物业管理费2000元。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