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婚后财产纠纷是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基本生活的大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重点调解的案件类型之一。浉河区法院审监庭本着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情法交融,以情解纷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调解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被申诉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00年12月31日,王某离家出走,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住房款2万元。申诉人张某系王某与前夫所生子。
申诉人张某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应照顾女方即王某的权益,即使不照顾女方,至少也应平均分割。原审判决“婚后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住房款2万元”是错误的,遂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以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经审查,该案已过申诉时效,且申诉人张某不是适格主体,原审判决并无不妥,应该裁定驳回申诉。主审侯法官认为,驳回申诉虽然合法合理,但是并不能消除申诉人与并被申诉人之间的积怨,最终导致案结事不了,社会效果不好。于是侯法官没有简单判决,而是数次向双方释法析理,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分别与他们多次沟通,向他们阐明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侯法官又将申诉人张某多年来一直是独自一人,没有父母照顾的情况告之被申诉人,将被申诉人李某目前身体状况很差需经常用药的情况告之申诉人,彼此慢慢消除敌对心理,并且也被侯法官的负责和真诚而感动。最终,凝结了十多年坚冰被打破,被申诉人李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王某人民币3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