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致人伤害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最后判决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2年2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刘某到被告所属的古玩城观看古玩商品,在该古玩城院内被一条宠物狗咬住左腿。经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380元用于治疗。2012年3月,原告刘某以被告拒付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观看古玩商品,被告本应对顾客的安全尽保护义务,但由于被告的疏于管理及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致使原告被宠物狗咬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因此事造成严重后果,故不予支持,最后经过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27元,扣除原告已支付380元,还应支付原告余款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