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骑电动车摔倒意外死亡引起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4月14日晚9时左右,原告李某与其丈夫孙某外出吃过晚饭后,二人各骑一辆电动车回家,当走到106国道与息县王围孜村水泥路口机井房处时,孙某从电动车摔下,口吐血沬,经抢救后于当晚不治身亡。经查孙某在2012年2月13日购买了保险金额为55000元的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孙某意外摔倒死亡后,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理赔款项,保险公司均以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孙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保险赔偿费165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识的表示,合法有效,本案是意外伤害保险,孙某从电动车摔下虽然是受到了外力的作用,但经法医鉴定结果表明孙某系内脏器官受到伤,应当认定为意外伤害,同时在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告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尽到了自己一般的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的保险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保险赔偿费1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