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一农民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其出狱不久重操旧业,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法院以累犯重判。6月8日,固始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姜某,男,1978年6月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吴家店镇。曾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被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1月减刑释放。
2011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伙同程某(另案处理)窜至固始县蓼北路东段佘某开的电池专卖店内,由程某佯装和佘某谈生意引开其视线,被告人姜某进到佘某店内盗走现金23000元。
案发后,追回的19100元及退赔的3900元均已退还失主佘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