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酒后寻衅滋事被公安民警带到派出所处置,出于哥们义气的被告人朱某赶到派出所殴打办案民警。6月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1年9月8日夜23时许,罗山县公安局城关所民警赵某某等人在依法处置罗山县某单位职工刘某酒后寻衅滋事案件时,被告人朱某赶到派出所大声吵闹并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赵某某,阻挠妨害派出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影响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