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哥哥、嫂子欠的债务而给债权人出具的欠条,承诺自愿为哥哥偿还此笔债务,后没有实现诺言,被债权人推向被告席。6月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永力(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欠原告刘海(化名)款3000元。
2004年11月,被告郑永力之哥郑大、嫂子喻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刘海借款20000元,到期后未还。原告于2006年向本院起诉,后经执行郑大、喻某仍下欠3000元未偿还。2009年4月30日,被告郑永力鉴于其哥、嫂子经济困难,由其给原告刘海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原喻某欠刘海叁仟元正(8月15日后还清)、郑永力、2009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郑永力仍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永力偿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永力替其嫂喻某向原告刘海出具欠条,并约定由自己在一定期限内还款,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到期后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凭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