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雇员在清洗高楼时不慎坠落导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最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雇主同意赔偿雇员各项损失50000元。
原告邢某受雇于被告信阳市某环保清洗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4月21日,被告公司负责人带领原告邢某到信阳市光山县境内某高速公路收费站清洗办公楼外窗玻璃,当原告系安全绳下吊清洗玻璃时,不慎从四楼滑落摔到二楼棚顶上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邢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告邢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全额支付了医疗费,并支付原告其他损失款7783元,后因原告的其他损失未能得到赔偿,故由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邢某受雇于被告某清洁公司负责该公司安排的清洗工作,在清洗过程中受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经过法院支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