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4日,息县八里岔乡的陈年再次以夫妻感情不和、难忍家庭暴力为由向息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魏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女儿,且不要家中任何财产。
此话让人一听,便知原告已恼怒到什么程度,且又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明显地让人感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此案中,原、被告皆已是“天命”之年,大女儿已经出嫁,儿子已经外出打工,小女儿也已8岁。
原、被告于1993年11月6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原、被告曾为家务琐事吵打,被告也曾以暴力施加于原告,那些风风雨雨也皆已过去。2007年农历腊月15日,被告患脑溢血,经治疗留下脑出血后遗症,身体严重失衡,整体向右歪斜,明显地偏瘫。被告因为疾病,心情不好,又加上夫妻间的吵骂增多,生活失去信心,使之行为失常,在2010年农历6月13日夫妻吵打后放火将自己的房屋焚毁,因而原告陈年于2011年8月9日向息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息县法院以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其不予离婚。2012年4月24日,原告陈年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受理后,转至息县八里岔法庭,庭长孙鸿及法庭其他同志立即赶往原、被告住处,在做1个多小时调解工作后,约双方于2012年5月8日上午到八里岔法庭调解。
5月8日上午,正是八里岔逢集之日,八里岔法庭内共有三拨,期间还有问事咨询的,有好事看热闹的,有当事人及代理人,也有当事人的近亲属,屋内和门外都有人,法庭庭长孙鸿及其他法官单独做陈年的调解工作。庭长孙鸿从三个方面对原告进行劝说,如果说你们夫妻真的感情不好,我觉得也不大可能。其一、从情感上讲,你们已经生活了近三十年,也已有三个子女,你丈夫魏安患脑出血及后遗症,你曾多次求医给其治疗,要不是你,他早已经死了,这说明你们原来感情很好,你对他也是一片真心,还说明你品质优良,是一个好人,这值得赞扬,更值得尊敬;其二,从法律上讲,你丈夫现已失去了劳动和生活能力,需要人照顾和抚养。你要求离婚、抚养小女儿,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本是应该之事。《婚姻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你现在离婚,就等于变相遗弃一个丧失劳动和生活能力的丈夫,这既有损于你原来的优良形象,又有悖于法律,确实得不偿失;其三,从后果上讲,你们离婚后,就成了两个不完整的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将受到严重影响,就连你儿子找对象就会受到影响,以后怎么发展,不堪设想,假如孩子变坏,你将会痛心疾首;归你抚养的女儿没有父爱,你们母女无论怎么走下去,你们都不会如愿,你们几个人的心都是凄凉的,但只要一个家庭是健全的,无论生活多么艰辛,孩子都是幸福的。如果你们不离婚,你有可能会做出某些牺牲,但孩子却是幸福的。此时的陈年一定是想起了可爱的儿女和原来夫妻情谊,泪如雨下,提出撤回离婚诉状。
之后,庭长孙鸿当着原告陈年的面对被告魏安进行了教育和劝说。双方在感谢了法庭工作人员后,陈年搀扶着丈夫缓缓地离开法庭。我们期望着他们能和好如初,幸福美满。
(本文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