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被告人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孙某均出生于90后,这个年龄段本应在上学时期,生活在象牙塔里,但两被告人于201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孟某、孙某结伙或伙同他人在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等地实施盗窃,采用进入商家酒店的方式,入室盗取烟酒、电脑、熟食品、鞋以及现金等。其中,被告人孟某作案十八起,盗窃价值27795元;被告人孙某作案九起,盗窃价值20495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孙某亲属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本着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