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孩子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意外受伤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2012年5月2日,年仅9岁的原告沈某在自家门口和小朋友一起玩耍,8岁的被告岳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原告的邻居家串门,原、被告分别在玩耍过程中,被告与其他小朋友在燃放烟花炮竹,不慎一枚花炮落在原告颈部,致原告右侧颈后被烧伤,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原告沈某为九级伤残,后经原、被告双方父母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00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案中,由于被告岳某的父母疏于监护,导致原告沈某受伤,应该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同时由于原告父母也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承担次要责任,最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