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林肯轿车在107国道孝昌段卫店国道口东北侧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林肯轿车受损,张某和车上乘员刘某受伤的后果。由于林肯车未买保险,张某为达到骗保目的,与戚某、熊某、杨某(均已判刑)预谋后,于2006年12月13日委托他人在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车办理了车损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2月20日,戚某等人将肇事车辆拖至312国道与信阳市浉河区彭家湾路口处伪造事故现场,由熊某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并取得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认定书。2007年1月18日,戚某和杨某持张某的委托书前往中保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办理保险理赔,获赔保险金63986.51元。案发后,熊某和杨某共退赔赃款40000元。在这期间,张某一直外潜逃未归案,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被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3986.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作用和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