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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试衣意外受伤 商场有责赔偿四万

  发布时间:2012-06-07 08:41:49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顾客在商场试衣过程中意外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后判决,商场对顾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5月13日,喻某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大型商场内购买衣服,在喻某准备到试衣间试衣时,试衣间门把手突然脱落砸在喻某右脚上,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喻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等费用共计3000多元。出院以后,喻某和该商场协商未果后,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该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多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某商场作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喻某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商场赔偿喻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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