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村民程某受人雇佣在建房扎钢筋时,不慎从楼顶摔下,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6月4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程某各项费用共计190709.12元。雇主何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程某,男,系固始县城郊乡八里松村人。事发前,受被告李某雇佣为其承建的房屋从事扎钢筋劳务。
2010年11月13日,固始县汪棚乡人何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建筑协议”,将自己拟建的位于固始县汪棚乡街道状元街的两间四层楼房承包给被告李某建筑。建设过程中,李某电话联系原告程某,雇佣其为所承建的房屋从事扎钢筋劳务。
2011年4月11日上午,原告程某在用手动扳子改钢筋时,从一层房屋顶上摔到地面,致身体多处骨折。随后,程某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医嘱须第二次手术等。住院期间,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4697.70元。
2011年11月2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伤残等级为L1椎体骨折符合八级伤残;右胫骨骨折符合九级伤残。程某在治疗过程中,被告李某支付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自己承建的房屋中的扎钢筋工程交给原告程某施工;程某提供劳务,李某接受劳务,且程某的劳务报酬也是由被告李某给付,双方构成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期间因雇佣活动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没有过错,其所受到的损害和遭受的损失,李某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请求的第二次医疗费用问题,因未实际发生,本次诉讼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房主何某作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发包过程中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