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区不买门票想进门观光旅游,经现场的工作人员阻止,遂将旅游区电子售票站的财物踢坏。5月19日,被告人朱力伟(化名)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朱力伟带六名游客到罗山县灵山景区售票大厅门前,不购买门票想进入景区,遭到灵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等人阻止,被告人朱力伟不满,遂将该公司电子售票门禁系统闸机踢坏。经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该电子售票门禁系统闸机修复需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力伟赔偿了灵山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力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告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