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在公车上扒窃乘客财物,被当场抓获。5月25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邓某,男,1968年11月7日生,河南省光山县晏河乡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乘坐固始县草庙集乡开往固始县城关305路公交车,伺机行窃。车行至固始县电视发射塔附近时,被告人欲行窃乘客王某钱财,被王某发现并制止。过了一会儿,被告人又将手伸进王某口袋,正在窃取王某手机时,被王某发现。愤怒之下,王某与同行人员将被告人擒获,并打电话报警。后王某发现自己口袋内500元现金已被被告人窃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