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信阳审判

欠款不是质保金 欠债还钱理应当

  发布时间:2012-05-24 10:20:4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固始县一位男子却无视此公理,为了不还欠款,耍赖称欠款是质量保证金。5月23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欠款纠纷作出判决,依法驳回被告李某的辩解,判其偿还原告李某某、徐某欠款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李某,男,系固始县胡族铺镇刘井村人。原告李某某、徐某均系河南省淮滨县王店乡人。


    二原告共有一台峰凌牌150型旧联合收割机。经中间人黄某介绍,被告李某于2011年8月中旬来到淮滨县王店乡二原告处,看完机器,初步商谈价格为4万元。被告李某回去后,双方经多次电话联系、协商,最后以36800元的价格谈妥。


    2011年8月28日,被告李某带着一个会开收割机的师傅又来到二原告处,并在原告徐某门口试开机器后向二原告付了31800元,并给二原告打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二原告收割机款5000元的事实。


    2011年9月30日以后,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却以该款系质量保证金、现在机器有问题为由拒不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买卖收割机,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李某因购买机器欠款5000元,并立有欠款字据,经庭审查明,法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现原告持欠条,索要欠款,于法有据,被告应予以偿还。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r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