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收粮缺乏流动资金,利用他人职务便利挪用公司清算组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款100万元。5月22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已判刑)共谋利用张某担任弘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留守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款中的100万元借给李某用于弘志粮业公司的营利活动。同年10月28日,李某让其子将100万元归还。2011年12月8日,李某在接受检察机关关于“普九化债”的调查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李某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