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个月,就不辞而别离开自己的丈夫,杳无音信,丈夫愤而诉诸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丈夫离婚的诉求。
原告叶某(男)与被告石某(女)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1日在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7月,被告借故乘原告不备而离家外出,从此,被告音讯杳无。原告虽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生活约三个月,被告就不辞而别,双方再未联系。原告虽经多方查找,被告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分居达二年之余,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支持了原告离婚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