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村民应他人之邀帮忙搬运机器,不慎被机器砸伤。双方因费用问题发生纠纷。5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王某担责80%,赔偿孟某各项损失共计43519元;原告孟某操作不慎,担责20%,故剩余10880元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男,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人。2011年3月13日早晨,被告因建筑施工需要,开三轮车到聂某建筑工地借魏某的拉弯机使用。因拉弯机比较沉重,人手不够,被告便喊旁边工地上尚未开工的孟某帮忙。孟某随同魏某、代某及被告王某一道搬运机器。搬运过程中,孟某因脚被水泥板挂住,导致拉弯机倾斜并砸中原告左手,致其左手受伤,流血不止。孟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原告孟某伤情系八级伤残,需再次手术,费用为6552元左右。
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10000元医疗费,对其余费用不管不问。原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孟某应被告王某之邀为其搬运机器,二者之间形成帮工与雇主的关系。在帮工过程中,作为帮工人的原告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在搬运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