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贩卖毒品来钱快,岂料难逃法网被判刑。商城县90后小伙余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余某,绰号“八毛”,男,1990年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高中文化程度。
2009年4月的一个晚上,张某约李某、许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商城县城关“七八酒食”就餐。期间张某向李某、许某提出由其出资,让李、许二人到武汉购买“K粉”(氯胺酮)到商城卖赚钱。几天后,李某、许某联系被告人余某,余即与武汉市一卖K粉人王某联系购买K粉,张某即出资3000元,尔后余某及李某、许某、程某在商城县租用赵某的“中华”轿车前往武汉,以2000元购得K粉约50克。回商城后,李某、许某、张某先后将K粉分装若干小袋,每袋以1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蒋某、徐某等人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与张某、李某、许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余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