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六项。
其实,以法官们通常的说法,应该是案例指导,或更准确的指导性案例。
专家们在解读时指出,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两大法系间有互相融合的趋势。大陆法系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于是产生了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的积极意义,专家们接着作了更进一步的点评。身为法官,则预从实践的角度谈谈实际的理解与感受。
案例指导制度,上级法院有指导,少案例。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直至2011年12月20日,才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专家们解读是为了慎重。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但仅仅慎重还是不够说明问题的,最直接而又看得见的表现是:行动落后于理论指导。既然出台了案例指导的相关规定,直至一年后方才发布可供指导的案例,未免令各级法院及法官们期待的有些太久了。其实,自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每年都会登载一批精选的案例。虽然当时还没有该《规定》出台,但各级法院、各位法官早就把其当作办案的参照、参考运用于实践。既已如此,不知道可否从中谨慎的确定一些可供指导的案例,以丰富指导性案例。另外,《规定》出台后,已经明确要求,各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布的具有一定指导、参考意义的案例,一律不得再称之为“指导”、“指导性”。但最高司法机关是否可主动从其中“寻找”一些案例,令其上升为“指导性”,可否也是一个丰富指导性案例的途径。当然,也必须是谨慎的、少量的。
案例指导制度,法院自身有规定,少落实。前面已经提到,案例发布已晚于规定出台达一年之久,不知道其间有多少地方法院向最高司法机关报送了相关案例,好像也很少见到有高级法院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既然最高司法机关为此出台了规定、设置了机构,却没有下级法院去逐级的落实,这一规定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缘之木。毕竟,最高司法机关的职能是以指导性为主,大量的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有统计显示,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而按照规定,指导性案例须层报至最高院。大家还应清楚的是,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虽多,但从比例上讲,有指导性的案件毕竟极少。但不可否认的,带有普遍性、新颖性的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大都出现在基层法院的立案薄上。这次最高院公布的两个民事案例,均由基层法院一审也可见一斑。但基层法院的各方面的现状大家也是很清楚的,不少基层法院还没有设立单独的研究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精力往往大量投入在公文、行政事务、宣传工作等方面,有的法院甚至一年之中没有一篇案例编报,这样的境况,绝非危言耸听。
案例指导制度,法官自身有知晓,少应用。如果仅仅从《规定》出台到指导性案例公布来看,法官们难以应用,自是因为时间短,又无案例可用,怨不得法官们。但如果从以前不少高级法院发布参考、指导案例,到最高院的《公报》发布指导性案例来看,是否在法官的应用中起到了参考、指导的作用,结果依然是令人失望的。不然,就不会有人指责法院、法官的“同案不同判”,甚至在同一法院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乃至判决结果迥异的案件。我们不能否认,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认识。不然,看看各类法制刊物上“探索与争鸣”之类的栏目,你就会认可这一观点。可是,作为单一制的中国,法律适用应当是一致的,统一适用法律是法官职责的应有之义。以前的已经过去,法官们当以最高司法机关公布指导性案例为契机,切切实实的在司法工作中,准确的适用法律来处理每一起案件,把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融入到可以适用的案件的判决书的说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