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位年过六旬的老汉因些许琐事与人发生口角,竟拔刀相向,将对方扎成重伤。在潜逃3年后,该老汉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男,现年68岁,系固始县南大桥乡夏集村人。
1998年11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陈某发生口角,遂心生怨恨。被告人便返回家中拿起一把尖刀窜至陈某家,持刀对陈某头部、面部、腋窝以及臀部等部位乱捅,将陈某捅伤。
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系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2011年12月9日,其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因患急性胰腺炎、双肺结核,目前正在接受治疗,且不宜继续羁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事件起因系民间纠纷,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