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事,杨某把收割的稻谷铺在公路上让过往车辆碾压,结果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面对法院10112元的判决赔偿,杨某伤心不己。
杨某年近70,在家种了几亩水稻。2008年9月,杨某把成熟的稻谷铺在公路上,让过往的车辆碾压,并在距铺稻的路面不远处设置木头路障。由于杨某铺设的稻谷占压了一半的公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绕到另一侧才能通行。事该凑巧,当赶集的李某骑自行车路过此处绕行时,被相向行驶的铲车撞倒致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死者与杨某、铲车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公路上打谷,设置木头障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