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注册公司后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却和其他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卷款19万逃匿并挥霍了13万元。5月17日,罗山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李某通过手机信息耗到专门办理注册公司的中介人,并支付给中介人10000元虚假注册了春霆广告工程有限公司。2010你那11月15日李某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荣业装修公司签订了承包新都酒店工程装修的《分包协议》,合同约定2010年10月工程开工,每月20号按工程进度拨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李某先后于2010年10月25日、11月24日从荣业装修公司领取工程款5万、15万元,李某支付工人工资21万元。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又在荣业公司领取190000元工程款后逃匿,其中部分支付了欠款,余款13万元被李某挥霍。荣业装修工程公司替李某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693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通过中介人注册公司,注册资金系中介人垫付,公司成立后中介人既将50万元抽走。综上,李某的公司系虚假注册,且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李某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春霆公司与荣业公司签订合同,主观上带有欺诈性质。李某履行部分合同后,携带荣业公司拨付给其公司的19万工程款逃匿,除部分支付欠款外,余款被其挥霍,造成合同大部分不能履行,工人工资不能支付而由荣业公司垫付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