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小客车“吻上”电动车 导致车主脾破裂

  发布时间:2012-05-17 16:11:07


    小客车车主开车不慎,“吻”上电动车,致电动车车主受伤,脾脏被摘除。幸而,肇事车主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被害人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5月17日,固始县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侵权纠纷,依法认定客车车主路某对此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各项损失72625.08元。

    法院查明,被告路某系固始县桥沟乡人。2011年1月29日14时10分许,被告驾驶五菱牌小客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铺镇街道移动公司门口路段时,撞上前方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车主原告胡某跌倒受伤。随后,胡某被送往固始县胡族铺镇卫生院。经诊断,胡某系脾脏破裂,卫生院为其做了脾脏摘除手术,原告共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等7052.30元。

    案发后,固始县交警大队就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路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胡某负次要责任。

    出院后,原告对其伤情申请鉴定,系八级伤残。

    法院另查明,被告肇事车辆五菱牌小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路某驾驶车辆不慎撞上原告电动自行车,致原告八级伤残,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且案发时在承保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原告受伤住院,花费了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实际费用;原告因伤致残,产生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法定损失,均应依法得到赔偿。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