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生财有道 挣钱有方”,置消费者的健康于不顾,昧着良心挣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有毒食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2月份,赵某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居民徐某推介,在商城县城关镇以1500元的价格从徐某手中购买一袋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而后,赵按徐介绍的方式将购买的“瘦肉精”掺入生猪饲料中,在其开办的养猪场内对育肥生猪进行喂养。2011年5月3日,赵某准备将该批育肥生猪出售,便向商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该所工作人员在对该批生猪尿样进行抽检时,发现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经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赵某所开办的养猪场有15头生猪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份。商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15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犯生产有毒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赵某在生猪饲料中添加的盐酸克伦特罗是在销售人主动联系推荐下购买的。在欲出售该批生猪时,赵某又主动申报检疫,从而使该批生猪中含有违禁物质的部分生猪在尚未进入流通和销售环节时被及时检测发现,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此外,赵某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