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曾有盗窃罪前科。其贪婪之心不改,先后两次于大白天顺手牵羊,不料第二次即被当场发现。2011年12月19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任某,男,农民,住固始县南大桥乡。
2011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她人,以选购商品为名,窜至固始县城关迎宾路“浪漫满屋”鲜花店,趁店主李某不备,将店主放在店内电脑桌上手包里的1200元现金盗走。
2011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她人,以同样理由为名,窜至固始县城关黄河路“宏达移门”店,趁店主陈某不备,拉开店内电脑桌抽屉,将放在抽屉中一皮包内11000元现金拿出后,被陈某当场发现并拉住其上衣。任某随即将现金扔到电脑桌上。之后,任某被控制在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